(2015)西执字第7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与北京普思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北京普斯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4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住所地西城区北营房东里十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小鹏,工会主席。被执行人北京普斯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门头沟区胜利路40号南二区301室。法定代表人曹广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申请执行北京普斯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8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