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秦琼与吴瑞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琼,吴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秦琼。被执行人吴瑞斌。申请执行人秦琼与被执行人吴瑞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1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20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得款1520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案件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杨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