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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和春亮、翟小月与马英杰、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春亮,翟小月,马英杰,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易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和春亮,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原告翟小月,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马英杰,男,25岁,定兴县。被告许强,男,成年人,易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原告和春亮、翟小月与被告马英杰、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英杰、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春亮、翟小月撤回对被告马英杰、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和春亮、翟小月负担。审判员  李文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宁鸿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