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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谢仕芳与陈光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仕芳,陈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谢仕芳,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光胜,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谢仕芳与被执行人陈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0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