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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衡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周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乔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某、周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乔某、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