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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甄秋亚、贾存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甄秋亚,贾存虎,贾存岩,李永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313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成峰理事长被告:甄秋亚。被告:贾存虎。被告:贾存岩。被告:李永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甄秋亚、贾存虎、贾存岩、李永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转约,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渠君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