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甄秋亚、贾存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甄秋亚,贾存虎,贾存岩,李永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313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成峰理事长被告:甄秋亚。被告:贾存虎。被告:贾存岩。被告:李永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甄秋亚、贾存虎、贾存岩、李永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转约,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渠君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