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靖华与被告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靖华,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维孝,王富林,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084号原告刘靖华,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1幢1单元11803室。注册号610131100081827。法定代表人赵维孝,总经理。被告赵维孝,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富林,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峰,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靖华与被告西安申信银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维孝、王富林、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34.5元,退还原告534.5元。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