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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耀明与刘金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程耀明,个体户。被执行人刘金根,农民。申请执行人程耀明与被执行人刘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