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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树坤与吴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坤,吴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06号原告韩树坤,农村居民。被告吴建民。委托代理人刘积波,系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树坤与被告吴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树坤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坤撤回对被告吴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树坤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