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恩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恩动,胡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恩动,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胡秋花,女,1973年出生,其他情况同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河行���执审字第29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B5-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秋花银行存款2974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建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