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头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翠红与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红,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头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杨翠红,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站路854号。法定代表人:何文金,该公司总经理。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4日做出的(2013)乌劳仲裁字第4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翠红2014年1月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补缴申请人杨翠红2012年5月至7月和2013年1月至3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你公司承担;负担申请执行费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