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董娟与杨海荣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娟,杨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董娟。被执行人杨海荣。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邮寄费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