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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长真与安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真,安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65号原告:魏长真,194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安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长真诉被告安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魏长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