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长真与安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真,安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65号原告:魏长真,194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安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长真诉被告安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魏长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