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与郑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XX,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郑忠勤,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XX与被告郑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孙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