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文武与院兆勇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武。被执行人院兆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武与被执行人院兆勇(2014)凉民初字第644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院兆勇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3500元、案件受理费81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院兆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