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业伟与北京康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业伟,北京康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姜业伟。被告北京康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科创二街9号A6办公楼1046房间。法定代表人胡德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叶民。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业伟与被告北京康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