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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临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黄本鹏、陈燕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临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黄本鹏,陈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法定代表人粟林,局长。被执行人黄本鹏。被执行人陈燕萍。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本鹏、陈燕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85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黄本鹏、陈燕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本鹏、陈燕萍除银行存款44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本鹏、陈燕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燕萍银行存款4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尚余申请标的47458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本鹏、陈燕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伟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