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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光兵申请执行边疆、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兵,边疆,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2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兵,男,汉族,1956年8月29日生,现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边疆,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光兵与边疆、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边疆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边疆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二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