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帅与张家口市鑫海冶金环保机械厂、张慧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张家口市鑫海冶金环保机械厂,张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海冶金环保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慧新,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帅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海冶金环保机械厂、张慧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润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