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桂芳、李银香等人申请执行沁阳市常龙运输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桂芳,李银香,宋晓峰,宋宾宾,沁阳市常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魏桂芳,女,申请执行人李银香,女,申请执行人宋晓峰,男,申请执行人宋宾宾,男,被执行人沁阳市常龙运输有限公司魏桂芳、李银香等人申请执行沁阳市常龙运输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沁阳市常龙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