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沐阳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沐阳,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沐阳,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4号李沐阳申请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沐阳于2015-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施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