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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敬凯等二十六人与杨钧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凯等二十六人,杨钧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凯等二十六人。被执行人:杨钧凯。申请执行人李敬凯等二十六人与被执行人杨钧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灯市劳人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欠132534.1元及利息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5)灯市劳人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