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毕京传与王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8号原告:毕京传,沂源县乐万家超市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友锋,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京传与被告王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京传撤回对被告王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郭娟绒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