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毕京传与王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8号原告:毕京传,沂源县乐万家超市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友锋,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京传与被告王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京传撤回对被告王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郭娟绒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