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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华、张改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华,张改英,张广众,张振起,赵记宾,王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38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华。被执行人张改英,系李永华之妻。被执行人张广众。被执行人张振起。被执行人赵记宾。被执行人王洪民。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华、张改英、张广众、张振起、赵记宾、王洪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永华、张改英、张广众、张振起、赵记宾、王洪民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其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