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万高与彭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高,彭友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吴万高,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彭友志,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高诉被告彭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高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万高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申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