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薛素兰与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薛素兰,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布玉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素兰与被执行人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松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素兰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龚剑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