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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曲海伟与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海伟,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曲海伟。被执行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89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