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光旭诉董艳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旭,董艳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陈光旭,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贤儒镇贤儒村。被告董艳龙,自然状况不详。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旭与被告董艳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蔺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