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旭光与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光,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光,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王笃林,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83029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价值8302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