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伟胜、黄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伟胜,黄冬,王锦娟,邬学志,邬玲君,临海市久天商旅酒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94号原告: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富洋村嵩山路。法定代表人傅荣耀,总经理。被告:金伟胜。被告:黄冬。被告:王锦娟。被告:邬学志。被告:邬玲君。被告:临海市久天商旅酒店(普通合伙),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961740-6.负责人,金伟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伟胜、黄冬女、王锦娟、邬学志、邬玲君、临海市久天商旅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金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裔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