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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凤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楼。法定表人贾雪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旷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