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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柏树峰与李振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树峰,李振林,王亚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31号原告柏树峰,男,1970年2月3日出生。被告李振林,男。被告王亚贤,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树峰与被告李振林、王亚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柏树峰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树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树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