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柏树峰与李振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树峰,李振林,王亚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31号原告柏树峰,男,1970年2月3日出生。被告李振林,男。被告王亚贤,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树峰与被告李振林、王亚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柏树峰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树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树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