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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涛申请执行李向阳、郜雪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李向阳,郜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被执行人李向阳,男,被执行人郜雪云,女,张涛申请执行李向阳、郜雪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