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涛申请执行李向阳、郜雪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李向阳,郜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被执行人李向阳,男,被执行人郜雪云,女,张涛申请执行李向阳、郜雪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