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钟某某,女,198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傅秀翔,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邹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