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爱兰与被执行人蒋玉文、周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郴民执字第71号冯爱兰、蒋玉文、周乐平:关于冯爱兰申请执行蒋玉文、周乐平,要求执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以(2013)郴民执字第71号案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6818987.5元,执行费61495元,执行总标的6880482.5元,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