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婷慧等三人与沈勇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217号沈勇:你与张婷慧、徐溢辰、徐在同、姚正云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6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婷慧、徐溢辰、徐在同、姚正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8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11271元;2、负担执行费69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