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63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被执行人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红。王晓明与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虹民初字第0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4)泰虹民初字第0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苏M×××××登记信息,已查封,因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等待处置。本院已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处置困难,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