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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吉知、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秦吉知,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运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瑜。被执行人秦吉知。被执行人张龙。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吉知、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39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在继承张天友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46900元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66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9月1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张天友所有的粤J×××××车辆车损款99269.41元给被执行人(继承人)秦吉知、张龙,该款尚余54412.48元在本院账户未领取,2015那年7月31日本院从此款中扣除本案执行费后,已将4863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又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金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平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73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2015年5月2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此款汇至本院账户,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2014)金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