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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学建、李东先等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建,李东先,李海军,刘焕章,石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刘学建。申请执行人李东先。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申请执行人刘焕章。申请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法定代表人万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学建、李东先、李海军、刘焕章、石磊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字(2014)第21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