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39147-3,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八家村(姜杖子西山)。法定代表人杨广合,职务董事长。委���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军,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尉清文依法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月工资2500.00元。2014年12月原告因不可抗力停产给被告放假。2015年4月24日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告的仲裁申请。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确认原告不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原告不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审中共认��告在平泉神龙矿业有限公司上班,且原告提供了被告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据此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