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石璐瑞犯强奸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璐瑞,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五四路东8巷5条6号。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7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璐瑞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璐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石璐瑞以要购买杨某某网店经营的皮带为由,将其约出后开车带至盐湖区南城办柏口窑十字路口附近路边,在车上将被害人按倒在车座上,强行解开被害人裤子拉链,脱掉被害人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因被害人反抗下车逃跑未遂。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璐瑞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璐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石璐瑞以要购买被害人杨某某网店经营的皮带为由,将其约出后开车带至盐湖区南城办柏口窑十字路口附近的路边,在车上将被害人按倒在车座上,强行解开被害人裤子拉链,欲脱掉被害人的裤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下车逃跑未遂。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2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是同时在微信和陌陌上经营销售皮具的微商,一个陌陌号为48293365(昵称:sir)的男的加我为好友,加上后经常询问我一些商品价格,2015年3月31日19时许,他在陌陌上问我在吗,说他想要买东西,我问他要什么,他问我手机号是多少说打电话说,我就告诉他号码,他给我打电话问有没有最新款的皮带,我说有,他就要和我见面说买皮带的事,我俩约好在运城购物中心门口见面,19点半左右我在购物中心门口等他时,接到他电话问我是不是穿着白衬衫、牛仔裤,我说是,这时一个男的开一辆白色轿车停在我身边,我拉开副驾驶门问他是不是买皮带的,他说是,我就上车坐到副驾驶问他要什么皮带,他说要正品菲拉格慕牌皮带,我说没有现货,他想看实物图片,我就给朋友打电话让他把这种皮带的照片发到我手机上,在等待我手机接收照片期间,他把车开到凤凰谷死海附近加油站,他说要给车加油,加完油照片还没有发过来,我就没有吭声,他开车拉着我沿着死海边上的公路朝南开,一直开到凤凰谷口掉头沿原路返回,晚上8点30分左右他把车开到柏口窑路口附近将车停在路边,下车从后备箱不知道拿了一个什么东西又坐到车后座上,上车后因为皮带的照片还没有发过来,他又问我卖不卖手表,我说手机上有手表的图片,他说想看看有没有他喜欢的样式并让我也坐到后座。我下车从副驾驶位坐到后座,我刚关上车门坐下,他就往我身上靠,我说你好好的,我就是一个卖东西的,你不要动手动脚,我打电话问问你的货好了没有,边说边用手推他,他一把抢过我的手机挂掉,我又从他手上把手机抢回来,他抓住我手腕把我拉到他跟前,他用一条腿压住我大腿,一只手搂住我腰,一只手摸我胸部,我一直挣扎推他,他抓住我手腕把我按倒在车后座上,用手强行解开我裤子的拉链,我说你不要这样,你这是强暴,他还不住手,继续把我的裤子往下拉露出白色内裤想要强暴我,我趁他双手放开我手腕脱我裤子时拉开车门,一把推开他就往外跑,这时我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开过来,我想着就是死了也不能让他强暴,我就往这辆车车头前跑,这辆车猛的急刹车,我扑倒在这辆车引擎盖上,那个男的见后害怕就开着他的轿车走了,白色越野车主下车见我一直哭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被人欺负了,白色越野车主把我送到运城市购物中心就走了,之后我自己到公安机关报警。我只知道他住在运城外滩首府,不知道他姓名,他开的是一辆白色轿车,什么牌子我不知道,车牌号我也不清楚,我左手腕上有他抓我时留下的红印,当时车里就我和他,外面黑灯瞎火的,呼救也没有用,我就没有呼救,他一直抓着我手腕,我也没办法打电话求救,他就是说让我别动,手上没有拿东西,他脱我裤子时我就逃跑了,他还没有脱他的衣服;我有两个名字,我现在叫杨某某,户口上还有一个曾用名叫杨玛丽,我在用手机陌陌与昵称sir的男的聊天时,我给他说我叫杨玛丽,他当时没有告诉我他的电话,是他要我的号码后给我打过来的,对方的号码是1883595****,他自称叫赵瑞。2、证人曲文卜2015年4月7日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8点多,我开着白色越野车(车牌:晋M597**)从凤凰谷出来由南向北往运城开,开到南城办柏口窑十字路口附近,突然有一个穿白上衣的女孩子跑到我车前路中间,张开双臂,我急忙踩刹车将车停下,她从车头前面跑到副驾驶门边拍我车窗玻璃,我降下车窗玻璃,看到是一个20岁披头散发的女娃,这个女娃慌里慌张哭着说救救我、救救我,我赶紧让她上车,上车后她说有人要强暴她,我见她情绪很不稳定,问怎么回事,她哭着给我说她是做微商的,今天晚上有个男的约她出来见面要买她东西,她和这个男的见面后,男的开车将她带到出事地点,那个男的把她裤子脱了一半准备强奸她时,她趁对方不注意从车里逃了出来,这时正好我开车路过救了她。我们正在说话时,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突然发动加速朝市里方向走了,我问这个女娃是不是那辆白色轿车,她说是,我就开车带着女子追那辆车,一直追到盐化池神庙附近不见了那辆轿车,我见女娃情绪不稳定就说先把她送回家,女娃让我把她送到购物中心,后我就走了。3、证人周玮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名下有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晋MKC5**,从2015年2月初至今我的这辆车一直都是我朋友石璐瑞开着,我是把车租给他,每天给我300元,我和石璐瑞是2014年11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接到一个电话(号码:1883595****)的人给我打电话,他说看汽车出租广告,问我是不是有车辆要出租,我问他要租多长时间,他说先去趟陶村,我在南风广场接上他,上车后他说他是警察,还拿了一个警官证让我看,我见警官证上名字是石璐瑞,我就开车带他去了陶村,回来后他给了我100元钱车费,之后他经常用我的车,回来后请我吃饭、唱歌,我们慢慢就熟悉了,2015年2月份他说要租我的车,一天给我300元,我同意后他就将我的车开走了,一直到现在都是他开着,他到现在一共给过我10000元左右的费用,石璐瑞是运城闻喜人,他给我说他是警察,是真的假的我不清楚,他拿的警官证皮是黑色的,里面照片是他本人,名字是石璐瑞,有一次我还在他包里见过一个军官证,皮是红色的。4、证人王云丽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家有两口人,我和儿子石璐瑞,他是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2013年职业中学毕业后在盐湖区公安局110特警干了几个月临时工,之后就在投资公司上班至今(具体哪个公司我不清楚),没有别的名字,因为他一直没有办理身份证,没有去派出所照过相,所以户籍信息上没有他照片。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4月14日14时,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南城中队民警在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东门口附近将犯罪嫌疑人石璐瑞抓获。6、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石璐瑞,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2919960418003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五四路东8巷5条6号。7、被告人石璐瑞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我在盐湖区公安分局110特警队干了一年临时工,2014年至今在宏运投资公司干业务员,2015年2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手机陌陌上加了一个女的,加上后对方说她叫杨玛丽,经营一家销售衣服、皮带的微商,我给她说我叫赵瑞,我俩又聊了一会就下线了。2015年3月底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想买一条皮带就上手机陌陌给杨玛丽说我想买东西,问她电话是多少,她将号码(1361359****)发过来,我就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说想看看皮带的款式,她说她在购物中心附近,晚上7时许,我开着周玮的白色现代轿车(车牌:晋MKC5**)在运城购物中心门口接上杨玛丽,她问我买什么皮带,我说要最新款的,她就打电话联系上级代理发皮带的照片,在她联系发照片时,我将车开到盐池边上的一个加油站加油,加完油照片还没有发过来,我说这边风景不错,去前面转转,她“噢”了一声,我就开车带她一直将车停在柏口窑十字路口南边附近的路边,我从驾驶位上下来坐到车后座,我问杨玛丽照片发过来了吗,她说没有,我见她坐在副驾驶扭着身子面向我和我说话,我看着她坐的别扭的就说让她也坐到后座,她从副驾驶下来坐到车后座,我又问她照片发过来了没有,她说没有,我感觉头晕的,就往她身上靠,她不让我往她身上靠并用手推我,我就用手抱她,她一直推我,我抓住她手腕把她按倒在车座上,用手强行解她裤子拉链,准备脱她裤子时,她把我推开,哭着坐起来,这时她突然打开车门跑出去,我见她下车我也下车,这时路上正好驶过来一辆车,她就拦那辆车,我害怕就赶紧开车跑了。我的昵称:sir,陌陌号:48293365,把车开到凤凰谷附近是因为那里比较僻静,把车开到那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当时我有点头晕,觉得坐在后座上舒服,让杨玛丽也坐到车后座是想占她便宜(指抱她),脱杨玛丽的裤子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璐瑞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璐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璐瑞系强奸未遂,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璐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薛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被告人石璐瑞受送达人送达人郭萍、赵方园上诉关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