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余文敏与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马鞍山石场、李能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敏,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马鞍山石场,李能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余文敏。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马鞍山石场,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马鞍山石场。被执行人:李能书。本院在执行余文敏申请执行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马鞍山石场关于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国土局、房产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马鞍山石场已被强制关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贺八劳人仲字(2013)第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