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江群与被告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江群,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于江群,男,1984年9月18日生,满族,住河北省七家岱乡雹神庙村八组,身份证号:130823198409185914。被告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919002-X,住河北省平泉县七家岱乡杜岱营子村村。委托代理人陈荣开,居民身份证号330323196601161235.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江群与被告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江群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江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江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于江群负担。审判长 尉清文审判员 赵旭坤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祁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