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孝感市海安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枣阳市圣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海安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市圣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50-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海安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枣阳市圣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鹰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圣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7月3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圣鹰公司的银行存款1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