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99号。法定表人闫海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王海波与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旷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