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执民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霞英与白科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英,白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陈霞英。被执行人白科忠。申请执行人陈霞英与被执行人白科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霞英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霞英撤回执行申请,(2015)舟普执��字第91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