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海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173861.5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