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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俊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八匹马房交中心1楼。法定代表人:李凯。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余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