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长乐与周兵应、周国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乐,周兵应,周国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周兵应,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周国应,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二市街1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乐依据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周兵应、周国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申请执行人周兵应、周国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0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刘长乐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周兵应、周国应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