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嫩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翟庆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嫩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高台子岭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凤琴,该公司职员。被告翟庆武(曾用名翟庆彬),男,汉族。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翟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肖健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包风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庆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凤琴诉称,2015年1月29日翟庆武经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包凤琴向公司赊购了双农奶牛精料补充料(编号888)5吨,每吨2,750.00元,双农育成精料补充料(8704)1吨,每吨2,750.00元,共计16,500.00元,当时由翟庆武签字并按了手印出具了欠据一份,约定2015年4月29日还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至今一直没有给付。要求被告给付拖欠饲料款16,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邮寄费。被告翟庆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2015年1月29日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内容为,欠据,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00元),上款系双农牧业公司饲料款,还款日期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4月29日,欠款人翟庆彬。证实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的事实。被告翟庆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翟庆武在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赊购饲料欠款16,5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4月29日之间。到期后,此款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翟庆武在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赊购饲料并出具了欠据,被告翟庆武应按欠据数额给付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故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翟庆武偿还赊欠化肥饲料款16,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翟庆武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16,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邮寄费12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彦刚